審稿要點
二○○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編輯委員會通過
二○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編輯委員會修正
壹、審稿流程
本刊之審查制度包括形式審查、實質審查二個階段。
一、形式審查
本刊編委會依據下列要件進行稿件之初步審查。凡有各項要件所述情形者,編委會將作成退稿、要求修正或資料補齊之決議,通過形式審查者始交付實質審查。
(一)投稿資料要件
1. 投稿基本資料表未繳交、填寫資料不全或資料不實者。
2. 著作權授權書未繳交、未簽名者。
3. 論文書面稿一份未備妥者。
4. 論文電子全文檔未繳交者。
(二)論文形式要件
1. 撰寫格式不符合 APA 格式要求者。
2. 論文(中文含摘要、正文、參考文獻、附錄總字數不在 8,000~20,000字範圍內)。
3. 論文格式不全(中英文論文名稱、作者中英文姓名、中英文摘要、中英文關鍵詞、參考文獻與正文之對應)。
(三)論文內容要件
1. 論文內容不符本學刊之發行宗旨。
2. 論文一稿兩投。
3. 有抄襲或侵犯他人著作權、涉及言論責任等糾紛。
二、實質審查
(一)形式審查通過之論文由編輯委員會聘請兩位評審人匿名審查。
(二)審查意見分為四類:1. 推薦採用、2. 修正後由編委會依審查意見審議、3. 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、4. 不予採用。
審查結果 □ 1. 推薦採用 □ 2. 修正後由編委會依審查意見審議 □ 3. 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 □ 4. 不予採用 |
(三)審稿意見為「推薦採用者」優先刊登、「修正後由編委會依審查意見審議」者,原則上考慮刊登;審稿意見為「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」者,於作者修改或提出說明後,交予原評審人再次審查;審稿意見為「不予採用」者,不予刊登。
(四)若實質審查初審時兩位評審意見,其中一位為「不予採用」,另一位為「推薦採用」、「修正後由編委會依審查意見審議」、「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」之一者,由編委會另聘第三位評審人審查,由編委會根據三位審查者之意見,決定是否採用。
(五)凡審稿者建議「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」之文稿,由編委會去函請作者修改,作者需於兩星期內修改完畢,將修改後之文章,連同修改說明或答辯說明,寄回編委會,由編委會交原評審人進行複審。編委會則於複審意見寄回後,根據該意見決定採用與否。複審之審查規準則分為「推薦採用」、「修正後由編委會依審查意見審議」、「不予採用」三級。
(六)每期出刊前,由本刊編委會開會,針對通過實質審查之稿件進行最後刊登決定審查。
(七)凡經編委會決議接受刊登之論文,投稿者須根據審稿意見要求進行修改,並於規定之期限內寄回修正稿件及電子檔。
貳、審稿作業原則
一、專業原則
(一)編輯委員會就來稿主題,推薦國內外該領域之專家進行評審。
(二)編輯委員會應依審稿者之學術聲望與審稿品質,建立審稿者資料庫,作為推薦之依據,以確保本刊稿件品質,提升學術水準。
二、迴避原則
(一)本刊之編輯委員如有投稿本期刊,不得出列席參與所投文稿之任何討論,得經手處理或保管與個人稿件相關之任何資料(如審稿意見、審稿者資料),其職務代理人由總編輯指定。
(二)編輯委員會除推薦適合之專業審查人員外,並就投稿者與評審人間之利害關係(如論文指導關係、同事關係等),確實做到審查迴避原則。
三、保密原則
(一)本刊採雙匿名方式審查。
(二)編委會及編務行政人員對於投稿者資料負保密之責。
參、撤稿
一、投稿者撤稿之要求,須以書面(掛號交寄)提出。
二、為避免資源浪費,凡投稿本刊之論文,如於實質審查階段提出撤稿要求,本刊一年內不接受原作者任何投稿。
三、實質審查完成,編輯委員會去函要求修改之文章(含修改後再審及接受刊登者),須於正式通知寄出後兩星期內修改完畢並寄回本刊編輯委員會,否則視同自動撤稿。
四、因大幅修改需延期交稿者,須以書面(掛號交寄)通知本刊編輯委員會,本刊統一給予兩星期之時間修改。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修改完成者,亦視同撤稿。惟有特殊原因者,得提出書面說明,修改期限另外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