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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每四學年為一週期。
  2. 實施學校每年6月底前辦理自我檢核與改善,並於該年8月底前於各校「品質保證專區」上傳學校報告卡。
  3. 每四學年提出之「學校經營成效」及「家長問卷調查」,併同第四學年之「自我檢核與改善資料」及「學校報告卡」等,陳報本局「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審議委員會」審議。
  4. 本局得視學校經營狀況,將各級學校各分四梯次逐年辦理,實施學校依梯次送請審議。